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細則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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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細則第16條的內容,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若要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7條第1項聲明異議,可以以書面或言詞的方式提出。如果以言詞方式提出異議,受理人員或單位應該將該異議的內容以口頭方式向異議者朗讀或讓其閱覽,確認內容無誤後,由異議者簽名或蓋章。聲明異議的書面內容或言詞紀錄應詳細記載異議人的姓名和異議事由,如果是由利害關係人為異議人的話,還應該記載其利害關係的內容。 參考資料: - 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細則第16條 -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7條第1項
- 利害關係人名詞
- 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條文
- 異議名詞
- 異議人名詞
- 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 27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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