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細則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權利人依本法第二十四條或第二十五條規定,向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時,除依第十一條之規定辦理外,聲請時並應提出曾向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聲請限期履行未果之證明文件。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權利人依本法第二十四條或第二十五條規定,向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時,除依第十一條之規定辦理外,聲請時並應提出曾向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聲請限期履行未果之證明文件。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