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 2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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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家暴法第 25 條規範義務人不依保護令辦理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時的救濟,可準用第 24 條強制執行並聲請變更保護令。
Q · 對方不按保護令讓我見孩子(或不依約把孩子交付會面)怎麼辦?
兩條路並行:警察限期催告,同時聲請變更保護令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25 條,當義務人不依保護令辦理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時,執行機關或權利人有兩條救濟路徑:(一)準用第 24 條,向警察請求限期命義務人依保護令辦理,逾期不從即聲請法院強制執行;(二)直接向法院聲請變更保護令,請法官重新審視會面安排(縮短會面、改為社工監督、暫停會面等)。兩條路可同時進行,互不排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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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家暴案件離婚後,通常會判監護權給一方,另一方有「會面交往權」(俗稱探視權)。保護令可能規定每月第二、第四個週六下午兩點到六點,在社會局指定地點見面。問題來了:如果同住方一直找藉口不讓另一方見孩子(孩子發燒、孩子補習、孩子不想見);或者會面方不按時來、超時滯留、藉機接近對方,都屬於「不依保護令辦理」。這條給你兩條路:一條是走第 24 條的執行機制(警察限期催告+法院強制執行),另一條更靈活,向法院聲請變更保護令。變更保護令的意思是請法官重新審視會面安排,可能把會面改到社會局全程監督、縮短會面時間、甚至停止會面。實務上很多被害人不知道可以「變更」,以為保護令判了就是定局,結果痛苦地忍受一個不合適的安排兩年。
法律定性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25 條係處理「義務人不依保護令辦理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執行與變更機制,透過準用第 24 條建立警察限期催告加法院強制執行架構,並開放聲請變更保護令的彈性救濟路徑,使會面交往安排得隨實際執行情況動態調整。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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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孩子每次見爸爸回來就做惡夢、大哭,我可以直接不讓他見嗎?
不建議單方阻止,這可能構成違反保護令或妨害會面交往的問題。正確做法是聲請變更保護令:帶孩子去看兒童心理師取得評估報告,以此為證據向法院聲請變更會面方式(例如改為社工全程監督或暫停會面)。法院有裁量權依孩子最佳利益做調整。內行人提示:心理評估報告和社工訪視報告在這類案件中份量最重,單憑你口頭描述的分量遠不如這兩份文件。趕快預約家防中心的社工訪視。
Q2前妻一直說孩子不想見我不給我會面,我該怎麼辦?
先蒐集你依保護令如期到達指定地點的紀錄(錄影、車站打卡、社工見證),然後向當地警察分局依家暴法第 24 條準用第 25 條請求限期命交付會面。警察發出通知後對方仍不配合,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或聲請變更保護令改為第三地中性交接(如社會局指定會面中心)。內行人提示:如果孩子真的有正當理由不想見你,問題可能不在會面安排而在親子關係本身,可以主動聲請父母教育課程或親子會談,這對日後爭取完整監護權或變更監護權是很重要的加分項。
Q3家暴法第 25 條和第 24 條有什麼關係?
第 24 條規範義務人不依保護令「交付子女」(即監護權方未交孩子給對方會面)時的執行程序:先由警察限期催告,逾期未交聲請法院強制執行。第 25 條則處理「會面交往本身」的不履行(遲到、阻撓、超時等),規定準用第 24 條的程序,並額外開啟「聲請變更保護令」的救濟路徑。內行人提示:第 24 條的執行對象是「交付」這個動作,第 25 條的執行對象是「會面交往的內容遵守」,前者是線性的,後者是動態的,所以第 25 條才會比第 24 條多一條變更保護令的彈性路徑。
Q4家暴法第 25 條是什麼?
規範義務人不依保護令辦理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時的兩條救濟路徑:準用第 24 條警察限期催告加強制執行,以及向法院聲請變更保護令。
Q5什麼叫不依保護令辦理會面交往?
包含同住方阻撓會面(找藉口不讓見、孩子發燒、孩子補習等)、會面方違反規定(遲到、超時滯留、藉機接近對方、打探住址等)。
Q6變更保護令是什麼意思?
請法官重新審視會面安排,可能把會面改到社會局全程監督、縮短會面時間、限制接送地點,甚至暫停會面。
Q7什麼是定暫時狀態處分?
家事事件法第 85 條規定,在法院正式裁定前先凍結現行會面安排或改為監督會面,數週內就有暫時保護效果,用於急迫情況。
Q8對方違反保護令會面我該怎麼做?
建立違反紀錄 → 蒐集客觀佐證(心理評估、社工訪視報告)→ 同時走兩條路:請警察依第 24 條限期催告 + 向法院聲請變更保護令。
Q9聲請變更保護令要準備什麼?
違反紀錄(至少 3 次)、兒童心理評估報告、社工訪視報告、學校老師觀察、孩子身上傷痕拍照。論述重點放在「孩子最佳利益」。
Q10強制執行會面交往要花多少錢?
向警察請求限期催告免費,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依執行標的金額計算(會面交往非財產執行較低),聲請變更保護令免裁判費。律師費 5-10 萬。
Q11急迫情況怎麼快速保護孩子?
聲請變更保護令時同時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家事事件法第 85 條),請法院在正式裁定前先凍結現行安排或改為監督會面,數週內生效。
Q12家暴法 24 條 vs 25 條差在哪?
第 24 條處理「交付子女」這個動作不履行(監護方未交孩子給對方會面),第 25 條處理「會面交往內容」的不履行(遲到、阻撓、超時)。第 25 條準用第 24 條程序但多了變更保護令路徑。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route_a_警察強制執行 | route_b_變更保護令 | 可否並行 |
|---|---|---|---|
| 救濟路徑 | 向警察請求限期命義務人辦理 → 逾期聲請法院強制執行 | 向法院聲請變更會面安排內容 | 可(互不排斥) |
| 處理時間 | 警察限期通常 7-30 日,強制執行另計 | 2-3 個月(急迫可加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 | — |
| 效果 | 迫使對方遵守既有安排 | 重新改寫會面規則 | — |
| 適合情境 | 現行安排合理但對方不遵守 | 現行安排不適合需要調整 | — |
route_a_警察強制執行
- 救濟路徑
- 向警察請求限期命義務人辦理 → 逾期聲請法院強制執行
- 處理時間
- 警察限期通常 7-30 日,強制執行另計
- 效果
- 迫使對方遵守既有安排
- 適合情境
- 現行安排合理但對方不遵守
route_b_變更保護令
- 救濟路徑
- 向法院聲請變更會面安排內容
- 處理時間
- 2-3 個月(急迫可加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
- 效果
- 重新改寫會面規則
- 適合情境
- 現行安排不適合需要調整
可否並行
- 救濟路徑
- 可(互不排斥)
- 處理時間
- —
- 效果
- —
- 適合情境
-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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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2 則
立法沿革 2 版
(0870528 制定)
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於羈押中之被告,經法院裁定停止羈押者,準用之。 停止羈押中之被告違反法院依前項規定所附之釋放條件者,法院於認有羈押必要時,得命再執行羈押。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0960305 全文修正)
義務人不依保護令之內容辦理未成年子女之會面交往時,執行機關或權利人得依前條規定辦理,並得向法院聲請變更保護令。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 義務人名詞
- 會面交往名詞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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