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細則 第 2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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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二項所定親密關係伴侶,得參酌下列因素認定之: 一、雙方關係之本質。 二、雙方關係之持續時間。 三、雙方互動之頻率。 四、性行為之有無及頻率。 五、其他足以認定有親密關係之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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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細則》第24條,針對親密關係伴侶的認定,可以參考以下因素: 1. 雙方關係的本質:要考慮雙方是否有情侶關係,例如交往、約會、結婚等情況。 2. 雙方關係的持續時間:要看雙方的交往時間長短,以及是否有長期穩定的關係。 3. 雙方互動的頻率:要考慮雙方是否有頻繁的接觸、交流和互動行為。 4. 性行為的有無及頻率:要考慮雙方是否有親密性行為,以及這些行為是否頻繁發生。 5. 其他足以認定有親密關係的事實:如果還有其他可以證明雙方關係親密的相關事實,也可以納入考慮範圍。 以上資料出自最新的《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細則》。
- 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二項條文
- 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 63-1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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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