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細則 第 2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二項所定親密關係伴侶,得參酌下列因素認定之: 一、雙方關係之本質。 二、雙方關係之持續時間。 三、雙方互動之頻率。 四、性行為之有無及頻率。 五、其他足以認定有親密關係之事實。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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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二項所定親密關係伴侶,得參酌下列因素認定之: 一、雙方關係之本質。 二、雙方關係之持續時間。 三、雙方互動之頻率。 四、性行為之有無及頻率。 五、其他足以認定有親密關係之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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