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細則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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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細則第6條,當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之方式聲請緊急保護令時,應詳細說明該法第12條第1項但書規定的相關內容。除非有特殊情况,申請方應使用法院的專線進行聲請。 根據最新的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細則,申請人在緊急保護令的聲請中應詳細說明以下事項:警察機關或行政主管機關的身份、被保護人和受害人的身份、申請的原因和目的,以及其他相關資訊。而在聲請過程中,除非有特殊情況,申請人應使用法院提供的專線進行聲請。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十二條第一項但書條文
- 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 1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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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