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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細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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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以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之方式聲請緊急保護令時,應表明前條各款事項,除有特殊情形外,並應以法院之專線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細則第6條,當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之方式聲請緊急保護令時,應詳細說明該法第12條第1項但書規定的相關內容。除非有特殊情况,申請方應使用法院的專線進行聲請。 根據最新的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細則,申請人在緊急保護令的聲請中應詳細說明以下事項:警察機關或行政主管機關的身份、被保護人和受害人的身份、申請的原因和目的,以及其他相關資訊。而在聲請過程中,除非有特殊情況,申請人應使用法院提供的專線進行聲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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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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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細則第 6 條規定:「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以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細則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