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細則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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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以書面聲請保護令者,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聲請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號碼、住、居所或送達處所;聲請人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二、聲請人非被害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居所或送達處所及與被害人之關係。 三、相對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居所或送達處所及與被害人之關係。 四、有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居所或事務所、營業所。 五、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 六、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 七、附件及其件數。 八、法院。 九、年、月、日。
- 2.聲請人知悉被害人、相對人、代理人之身分證明文件號碼者,宜併於聲請狀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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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細則第5條的規定,書面聲請保護令的申請書應該記載以下項目: 1. 聲請人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或送達處所,以及與被害人的關係。如果聲請人是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則需要記載其名稱、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2. 被害人如果不是聲請人本身,則需要記載被害人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居所或送達處所。 3. 相對人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居所或送達處所,以及與被害人的關係。 4. 如果有代理人,需要記載代理人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居所或事務所、營業所。 5. 聲請的意旨、原因和事實。 6. 提供證明或釋明所需之證據。 7. 附件及其數量。 8. 法院名稱。 9. 日期。 此外,如果聲請人知道被害人、相對人或代理人的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應一併在聲請書中記載。 例如,在一個家庭暴力案件中,聲請人是被害人的母親,她書面聲請保護令時,需記載她的個人資訊如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並指明她與被害人的關係為母子。聲請人也需要提供證據,例如警察報案紀錄或醫院醫療報告,來證明被害人遭受了家庭暴力行為。這些資料將被提交給法院來審理聲請保護令的申請。
- 第十二條第一項前段條文
- 聲請名詞
- 聲請人名詞
- 居所名詞
- 送達名詞
- 法人名詞
- 業名詞
- 非名詞
- 係名詞
- 相對人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釋明名詞
- 證據名詞
- 聲請狀名詞
- 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 1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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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