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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細則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但書規定聲請緊急保護令時,應考量被害人有無遭受相對人虐待、威嚇、傷害或其他身體上、精神上或經濟上不法侵害之現時危險,或如不發緊急保護令,將導致無法回復之損害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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