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細則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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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家庭暴力防治中心每半年應邀集當地警政、教育、衛生、社政、民政、戶政、司法、勞工、新聞、移民等相關機關舉行業務協調會報,研議辦理本法第八條第一項各款措施相關事宜;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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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細則第 3 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家庭暴力防治中心每半年應邀集當地警政、教育、衛生、社政、民政、戶政、司法、勞工、新聞、移民等相關機關舉行業務協調會報,研議辦理本法第八條第一項各款措施相關事宜;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這條法規要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家庭暴力防治中心每半年舉行業務協調會報,召集當地警政、教育、衛生、社政、民政、戶政、司法、勞工、新聞、移民等相關機關,研議辦理家暴法第八條第一項各款措施相關事宜。此外,在必要時,也可以召開臨時會議。 例如,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了刑事法庭針對家暴案件可以發布臨時或長期的保護令,保護受害人的安全。於是,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細則第 3 條的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家庭暴力防治中心在業務協調會報中,可以研議和討論如何有效執行這個保護措施、提供受害人支援等相關事項。
- 主管機關名詞
- 家庭暴力名詞
- 第八條第一項條文
- 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 8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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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