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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細則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家庭暴力防治中心每半年應邀集當地警政、教育、衛生、社政、民政、戶政、司法、勞工、新聞、移民等相關機關舉行業務協調會報,研議辦理本法第八條第一項各款措施相關事宜;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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