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細則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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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定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包括下列足以使被害人畏懼或痛苦之舉動或行為: 一、過度控制家庭財務、拒絕或阻礙被害人工作等方式。 二、透過強迫借貸、強迫擔任保證人或強迫被害人就現金、有價證券與其他動產及不動產為交付、所有權移轉、設定負擔及限制使用收益等方式。 三、其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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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官方資料顯示,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了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並列舉了幾種具體的行為,包括過度控制家庭財務、拒絕或阻礙被害人工作等方式,透過強迫借貸、強迫擔任保證人或強迫被害人就現金、有價證券與其他動產及不動產的交付、所有權移轉、設定負擔及限制使用收益等方式,以及其他經濟上的騷擾、控制、脅迫或不法侵害行為。以上是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及相關資料所得出的解釋。
- 第二條第一款條文
- 騷擾名詞
- 脅迫名詞
- 不法侵害名詞
- 保證人名詞
- 不動產名詞
- 所有權移轉名詞
- 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 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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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