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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細則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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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受理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但書規定緊急保護令聲請之事件,得請聲請人、前條協助調查人到庭或電話陳述家庭暴力之事實,相關人員不得拒絕。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細則第9條,法院在受理緊急保護令的聲請事件時,有權要求聲請人或協助調查人出庭或透過電話陳述家庭暴力的相關事實,相關人員不得拒絕。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確保調查和收集有關家庭暴力的證據,以便法院能正確地判斷是否應發出保護令。我無法提供具體的案例,因為沒有提供其他相關資訊。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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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細則第 9 條規定:「法院受理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但書規定緊急保護令聲請之事件,得請聲請人、前條協助調查人到庭或電話陳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細則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