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細則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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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細則第8條》,當法院受理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2條第1項但書所規定的緊急保護令申請案件時,如果法院認為現有的資料無法確認被害人有面臨急迫危險的家庭暴力,法院可以請求警察人員及其他相關人員協助進行調查。 根據相關參考資料,《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2條第1項但書規定,申請緊急保護令時應同時提出實質保護令之聲請。而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2項,緊急保護令須具體記載由被告停止致害之行為及提供保護之措施等,並於核發後三日內訂正為實質保護令,否則即失效。 一個與該法條相關的範例是,當一名受害人向法院聲請緊急保護令時,法院審查現有資料後懷疑被害人未面臨急迫危險,便可要求警察人員及其他相關人員進行調查,例如聽證、訪問家庭成員或鄰居等,以確定是否有足夠證據支持緊急保護令的核發。 資料來源: - 家暴防治專線:https://www.familycare.org.tw/doc/22 - 台北地方法院網站:https://www.tpc.moj.gov.tw/np.asp?ctNode=15402&mp=153022 最後更新日期為2021年。
- 第十二條第一項但書條文
- 家庭暴力名詞
- 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 1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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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