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單位因合併而消滅者,其未清繳之保險費或滯納金,應由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投保單位承受。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15條規定,如果投保單位因合併而消滅,該投保單位所未清繳的保險費或滯納金應由合併後存續或另立的投保單位負擔。這意味著,在合併後,負責繳交保險費或滯納金的責任將由新的投保單位承擔。這可以確保農民的保險費或滯納金不會因投保單位的合併而被忽略。 參考資料: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L0020034&FLNO=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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