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同業公會理事、監事出缺,應於一個月內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分別依次遞補;無候補理事、候補監事遞補而理事或監事人數超過章程規定各該理事或監事名額三分之二以上者,不予補選。
根据商业团体法实施细则第20条,商业同业公会理事、監事出缺时,应在一个月内由候补理事、候补監事依次遞补。然而,如果没有候补理事、候补監事可遞补,而理事或監事的人数超过章程规定各该理事或監事名额的三分之二以上,就不予遞补。 參考資料: 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100-11-18 版),第20條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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