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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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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同業公會理事、監事出缺,應於一個月內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分別依次遞補;無候補理事、候補監事遞補而理事或監事人數超過章程規定各該理事或監事名額三分之二以上者,不予補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商业团体法实施细则第20条,商业同业公会理事、監事出缺时,应在一个月内由候补理事、候补監事依次遞补。然而,如果没有候补理事、候补監事可遞补,而理事或監事的人数超过章程规定各该理事或監事名额的三分之二以上,就不予遞补。 參考資料: 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100-11-18 版),第20條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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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第 20 條規定:「商業同業公會理事、監事出缺,應於一個月內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分別依次遞補;無候補理事、候補監事遞…」(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