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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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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同業公會應於理事、監事就任後十五日內,造具理事長、常務理事、理事、常務監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及總幹事之職員簡歷冊三份,依第七條第一項規定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第19條,商業同業公會在理事、監事就任之後的十五天內,需準備三份職員簡歷冊。這些簡歷冊包括理事長、常務理事、理事、常務監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和總幹事的相關資料。商業同業公會必須依照第七條第一項的規定,將這些簡歷冊提交給主管機關備查。 例如,一個商業同業公會在選舉後的十五天內,需要準備三份職員簡歷冊,記載了理事長、常務理事、理事、常務監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和總幹事的相關資料。這些簡歷冊將被提交給主管機關作備查。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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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規定:「商業同業公會應於理事、監事就任後十五日內,造具理事長、常務理事、理事、常務監事、監事、候補理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