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同業公會應於理事、監事就任後十五日內,造具理事長、常務理事、理事、常務監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及總幹事之職員簡歷冊三份,依第七條第一項規定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根據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第19條,商業同業公會在理事、監事就任之後的十五天內,需準備三份職員簡歷冊。這些簡歷冊包括理事長、常務理事、理事、常務監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和總幹事的相關資料。商業同業公會必須依照第七條第一項的規定,將這些簡歷冊提交給主管機關備查。 例如,一個商業同業公會在選舉後的十五天內,需要準備三份職員簡歷冊,記載了理事長、常務理事、理事、常務監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和總幹事的相關資料。這些簡歷冊將被提交給主管機關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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