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18

快速跳轉

本法第二十三條所稱理事、監事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係指不得超過章程規定各該理事或監事名額之半數,並以得票之多寡決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第18條規定,本法第二十三條所提到的理事、監事連選連任者數量,不得超過章程所設定的各該理事或監事名額之半數。這個限制是以得票數的多寡來決定的。 這表示在選舉理事或監事時,若候選人已連續擔任相同職務達到一定人數,則可能會超過本法第二十三條所允許的連選連任人數。若超過這個限制,該候選人將無法再次擔任該職位。舉例來說,若章程規定理事名額為10人,則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5人。如果在選舉中有超過5人連續當選為理事,則超過這個數量的候選人都無法再次擔任該理事職位。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第 18 條規定:「本法第二十三條所稱理事、監事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係指不得超過章程規定各該理事或監事名額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