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第17條規定了理事、監事的任期計算及理事會召開的時間要求。 根據該條第1項的規定,理事、監事的任期應從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的日期開始計算。 根據該條第2項的規定,第一次理事會應在會員(代表)大會閉幕後的十五日內召開,但若經主管機關核可報告則不在此限。 範例:根據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第17條,若一個商業團體的會員代表大會閉幕的日期為2022年1月1日,根據規定,該團體的理事、監事的任期將從2022年1月1日開始計算。同時,根據該條第2項的要求,第一次理事會應在2022年1月1日後的十五日內召開。但如果該團體的召開理事會的日期經主管機關核可報告,則不受此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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