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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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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十九條所定代理人數之計算,以受託人簽到之先後順序計至親自出席人數之半數時為準,簽到在後之代理無效。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第 16 條,當商業團體使用代理人出席會議時,代理人數的計算是按照受託人簽到的先後順序計算,直到達到親自出席人數的一半為止。在後面簽到的代理人將被視為無效。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會議的代理人數有足夠的參與度來作出有效的決定。 參考資料: 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H0030064&FLNO=16)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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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第 16 條規定:「本法第十九條所定代理人數之計算,以受託人簽到之先後順序計至親自出席人數之半數時為準,簽到在後之代…」(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