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十九條所定代理人數之計算,以受託人簽到之先後順序計至親自出席人數之半數時為準,簽到在後之代理無效。
根據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第 16 條,當商業團體使用代理人出席會議時,代理人數的計算是按照受託人簽到的先後順序計算,直到達到親自出席人數的一半為止。在後面簽到的代理人將被視為無效。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會議的代理人數有足夠的參與度來作出有效的決定。 參考資料: 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H0030064&FLNO=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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