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同業公會查明其會員所派之會員代表,有本法第十七條所列情形之一者,應提報理事會註銷其會員代表資格,通知其會員另派之,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第15條規定,當商業同業公會查明其會員所派之會員代表具有商業團體法第十七條所列之情形之一時,應提報理事會註銷其會員代表資格,並通知其會員重新派遣代表,同時報請主管機關備查。根據此法條,商業團體法的主管機關在被發現有會員代表不符合資格的情況下,可以要求商業同業公會註銷該會員代表的資格,並要求重新派遣合格的代表代表該會員。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商業團體的代表具有合法的資格,以維護團體的利益和聲譽。例如,如果一個會員代表被發現觸犯了商業團體法的規定,如貪污或其他違法行為,該會員代表的資格可能被註銷,並要求派遣合格的代表來代表該會員。 參考資料: - 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2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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