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第14條第1項規定商業同業公會應於召開會員大會的一個月前通知其所屬會員,在會員大會的二十日前聲明其會員代表是否改派。若會員在截止日期之前未提出聲明,則視為繼續派遣原先的會員代表。根據商業同業公會的章程及法規,這個規定可以確保會員對於會員代表的選派有充分的時間和機會進行討論和溝通。這樣可以確保會員代表的選派是公平、透明和符合法令的。 參考資料: 1. 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第14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90020 2. 商業團體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9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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