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同業公會應分別設置會員會籍登記卡及會員代表登記卡,除辦理平時異動登記外,並應於每年召開大會一個月前,辦理會籍總清查,據以校正,並造具會員及會員代表名冊,於召開大會十五日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商業同業公會應分別設置會員會籍登記卡及會員代表登記卡,並要求在每年召開大會前一個月,進行會籍總清查,以校正會籍資料。同時,公會也需要製作會員及會員代表名冊,並在召開大會前十五日前,向主管機關報備。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會籍資料的準確性,並提供主管機關監督之用。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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