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行號有本法第十四條所定情事之一,經查明屬實者,應由理事會通過後註銷其會籍,並分別報請主管機關及發證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其改業者亦同。
根据商业团体法施行细则第12条的规定,如果公司或行号涉及到法律第14条所列的情况,并经查证属实,必须由理事会通过后注销其会籍,并分别向主管机关和颁证机关报告备查。对于改行业的情况也是同样处理。 参考资料: 商业团体法施行细则第1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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