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同業公會對所屬會員應發給會員證書,載明會員名稱、負責人姓名、入會日期、公司行號地址及發給日期;對會員所派之代表應發給會員代表證,載明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籍貫、入會日期、所屬事業單位、擔任職務、戶籍地址、通訊地址、身份證統一編號及發證日期,並粘貼二寸半身脫帽照片。
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了商業同業公會對會員和會員代表發給的證書內容及要求。根據該條款,商業同業公會對會員應發給會員證書,證書上應載明會員的名稱、負責人的姓名、入會日期、公司行號的地址以及發給日期。而對會員所派之代表應發給會員代表證,證書上應載明代表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籍貫、入會日期、所屬事業單位、擔任職務、戶籍地址、通訊地址、身份證統一編號及發證日期,並粘貼二寸半身脫帽照片。 例如,假設某商業同業公會的會員叫做張先生,該公會對他發給的會員證書上會載明他的名字為張先生、負責人的姓名為張氏、入會日期為2022年1月1日、公司行號的地址為台北市中山區、以及發給日期為2022年2月1日。同樣地,該公會對張先生所派的代表也會發給會員代表證,證書上載明該代表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籍貫、入會日期、所屬事業單位、擔任職務、戶籍地址、通訊地址、身份證統一編號以及發證日期,並粘貼上他的二寸半身脫帽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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