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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商業同業公會對所屬會員應發給會員證書,載明會員名稱、負責人姓名、入會日期、公司行號地址及發給日期;對會員所派之代表應發給會員代表證,載明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籍貫、入會日期、所屬事業單位、擔任職務、戶籍地址、通訊地址、身份證統一編號及發證日期,並粘貼二寸半身脫帽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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