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公司、行號登記發給證照時,應副知該公司、行號營業所在地之商業會。
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規定,當公司或行號獲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並發給證照時,該公司或行號應副知該營業所在地的商業會。這表示在營業註冊程序中,應當通知所在地的商業會相關事項。至於商業會的資料來源,並無明確的法律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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