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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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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准公司、行號登記發給證照時,應副知該公司、行號營業所在地之商業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規定,當公司或行號獲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並發給證照時,該公司或行號應副知該營業所在地的商業會。這表示在營業註冊程序中,應當通知所在地的商業會相關事項。至於商業會的資料來源,並無明確的法律參考資料。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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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規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公司、行號登記發給證照時,應副知該公司、行號營業所在地之商業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