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同業公會理事、監事不得兼任各該公會之會務工作人員。
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第22條規定,商業同業公會的理事、監事不得同時兼任該公會的會務工作人員。這條法規的目的在於避免理事和監事擔任會務工作人員時可能產生的利益衝突或不當行為。根據此條規定,一個人不能同時擔任理事、監事以及該公會的會務工作人員。 舉例來說,假設某商業同業公會的某位理事同時也是該公會的會務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時可能會偏袒自己的利益或不公平對待其他會員。因此,根據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第22條的規定,該理事不能擔任會務工作人員的職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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