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團體不動產之購置、出售、轉讓、或他項權利之設定,應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始得處理,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不動產之購置遇有特殊需要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授權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處理後,提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追認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根據工商團體財務處理辦法第16條,工商團體在進行購置、出售、轉讓不動產或他項權利設定的行為時,必須經過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的通過,並報告主管機關進行登記。然而,如果購置不動產遇到特殊需要,可以經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授權理事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完成處理後,需再次提交會員(會員代表)大會追認並報告主管機關進行登記。 根據參考資料,工商團體財務處理辦法第16條的適用情境有以下範例:例1:某工商團體計劃購買一筆不動產作為辦公室使用,根據該條規定,該工商團體需要召開會員大會,獲得會員的通過,並向主管機關報告進行登記。例2:某工商團體需要出售其擁有的一筆不動產,根據該條規定,該工商團體需要召開會員大會,獲得會員的通過,並向主管機關報告進行登記。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