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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團體財務處理辦法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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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工商團體年度業務費與辦公費支出不得少於總支出百分之四十,並應配合業務需要覈實用人。
  2. 2.工商團體應配合年度預算之編審,造具會務工作人員待遇表,提報理事會審查通過後行之。
  3. 3.會務工作人員待遇表格式如附件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工商團體財務處理辦法第19條主要規定了工商團體年度業務費與辦公費支出的要求,以及編審預算和提報審查的程序。根據這一條款,工商團體的年度業務費和辦公費支出不得少於總支出的百分之四十,並且需要配合業務需要覈實用人。此外,工商團體應該按照年度預算編審的要求,建立會務工作人員待遇表,並提交理事會審查和通過後執行。會務工作人員待遇表的格式可以參照附件六。根據最新資料,作為工商團體財務處理辦法的參考資料,這些規定可以幫助確保工商團體的財務運作和預算編制的合法合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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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團體財務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工商團體財務處理辦法第 19 條規定:「工商團體年度業務費與辦公費支出不得少於總支出百分之四十,並應配合業務需要覈實用人。工商團體應配合…」(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工商團體財務處理辦法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