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團體之以前年度決算結餘,得作為下年度支出之財源使用。
根據工商團體財務處理辦法第23條,工商團體可以將以前年度的決算結餘作為下一年度支出的財源使用。這意味著工商團體可以利用過去的結餘來支付當年的支出,以此來保持財務的穩定。隨著這項規定的存在,工商團體可以更靈活地運用資金,以符合其營運和發展的需要。例如,如果一個工商團體在之前的年度獲得了一筆資金的結餘,他們可以在下一年度使用這筆結餘作為支付支出的資金來源,而不需另行籌集資金。這樣的做法可以幫助工商團體更有效地組織和管理資金,以確保其穩定運作和可持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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