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事會、監事會應依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及章程之規定,分別執行職務。
教育會法第22條規定,理事會和監事會必須依照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和章程的規定來執行職務。根據這條法規,理事會和監事會在執行職務時,必須遵守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和章程的規定。例如,如果會員(代表)大會決定某項事項,理事會和監事會必須按照這個決議來執行相關工作,不能自行決定或違反決議。另外,章程中對於理事會和監事會的權限和職責也必須被遵守,不得隨意改變或超越章程的範圍行動。所以,根據教育會法第22條的規定,理事會和監事會的職務執行必須遵從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和章程的規定。
省教育會及行政院直轄市市教育會設理事七人至十一人,監事五人至七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二人,由會員大會選舉之。理事互選常務理事三人,執行日常事務。
省教育會或院轄市教育會設理事九人至二十五人。候補理事三人至七人,監事三人至七人,候補監事一人或二人,由會員大會選舉之。 前項理事互選三人至五人為常務理事,必要時常務理事得互選一人為理事長,監事得互選一人為常務監事。
理事會、監事會應依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及章程之規定,分別執行職務。
立法理由一、新增條文。 二、參照職業團體立法之體例,規定理事會、監事會執行職務應遵守之規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省教育會及行政院直轄市市教育會設理事七人至十一人,監事五人至七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二人,由會員大會選舉之。理事互選常務理事三人,執行日常事務。
省教育會或院轄市教育會設理事九人至二十五人。候補理事三人至七人,監事三人至七人,候補監事一人或二人,由會員大會選舉之。 前項理事互選三人至五人為常務理事,必要時常務理事得互選一人為理事長,監事得互選一人為常務監事。
一、新增條文。 二、參照職業團體立法之體例,規定理事會、監事會執行職務應遵守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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