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關於鄉(鎮、市、區)教育會之規定,於未設區之省轄市準用之。
很抱歉,我找不到與教育會法第45條相關的法規或參考資料。
本法關於鄉(鎮、市、區)教育會之規定,於未設區之省轄市準用之。
立法理由一、新增條文。 二、直轄市之區及省轄市之區所組織之教育會,相當於鄉(鎮、市)教育會,又新竹市及嘉義市升格後,暫不設區,爰依現況,參照鄉鎮市調解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如上。 三、按目前我國行政區畫,在直轄市及省轄市之下,尚有「區」教育會之設置,原條文未予列入,顯有疏漏,爰將「鄉(鎮、市)教育會」修正為「鄉(鎮、市、區)教育會」,以符實際,並作文字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新增條文。 二、直轄市之區及省轄市之區所組織之教育會,相當於鄉(鎮、市)教育會,又新竹市及嘉義市升格後,暫不設區,爰依現況,參照鄉鎮市調解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如上。 三、按目前我國行政區畫,在直轄市及省轄市之下,尚有「區」教育會之設置,原條文未予列入,顯有疏漏,爰將「鄉(鎮、市)教育會」修正為「鄉(鎮、市、區)教育會」,以符實際,並作文字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