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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會法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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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關於鄉(鎮、市、區)教育會之規定,於未設區之省轄市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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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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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0740521 全文修正)

本法關於鄉(鎮、市、區)教育會之規定,於未設區之省轄市準用之。

立法理由一、新增條文。   二、直轄市之區及省轄市之區所組織之教育會,相當於鄉(鎮、市)教育會,又新竹市及嘉義市升格後,暫不設區,爰依現況,參照鄉鎮市調解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如上。   三、按目前我國行政區畫,在直轄市及省轄市之下,尚有「區」教育會之設置,原條文未予列入,顯有疏漏,爰將「鄉(鎮、市)教育會」修正為「鄉(鎮、市、區)教育會」,以符實際,並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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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40521 全文修正)

一、新增條文。   二、直轄市之區及省轄市之區所組織之教育會,相當於鄉(鎮、市)教育會,又新竹市及嘉義市升格後,暫不設區,爰依現況,參照鄉鎮市調解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如上。   三、按目前我國行政區畫,在直轄市及省轄市之下,尚有「區」教育會之設置,原條文未予列入,顯有疏漏,爰將「鄉(鎮、市)教育會」修正為「鄉(鎮、市、區)教育會」,以符實際,並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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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會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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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教育會法第 45 條規定:「本法關於鄉(鎮、市、區)教育會之規定,於未設區之省轄市準用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教育會法第 4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教育會法第 45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