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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會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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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市、區)教育會以在該區域內具有個人會員資格者十五人以上發起組織之;不滿十五人者,應加入鄰近區域之教育會或共同組織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教育會法第9條的規定,鄉(鎮、市、區)教育會的組織要求是在該區域內至少具有十五個個人會員。如果個人會員不足十五人,則應加入鄰近區域的教育會或共同組織。這項法律規定確保鄉(鎮、市、區)教育會具有足夠的會員數量和資源來推動教育相關活動。具體而言,如果在某個區域內的教育會個人會員不足十五人,他們需要與鄰近區域的教育會進行合作,或者共同組織一個新的教育會,以確保能夠達到組織的最低會員要求。

立法沿革 3

(0200117 制定)

下級教教育會應接受上級教育會之委託,為關於教育之調查及報告。

(0331012 全文修正)

各級教育會之區域,依其現有之行政區域,但鄉鎮教育會或市區教育會遇有特別事由時,經當地主管官署會商目的事業主管官署核准,得不依現有之行政區域設立之。   教育會區域依其現有之行政區域者,冠以該區域之名稱,其不依現有之區域者,得另冠名稱,呈請當地主管官署核定之。

(0740521 全文修正)

鄉(鎮、市、區)教育會以在該區域內具有個人會員資格者十五人以上發起組織之;不滿十五人者,應加入鄰近區域之教育會或共同組織之。

立法理由一、原第九條及第十條合併修正為本條。   二、將原組織鄉(鎮、市)教育會,應有二十人以上之發起,修正為十五人以上之發起組織之,以別教育會之組成。   三、原第九條所定遇有特別事由,得不依現有之行政區域設立及得另冠名稱之規定,修正為發起人數不滿十五人者,應加入鄰近區域之教育會或共同組織,俾資因應。   四、原第十條關於縣市教育會之織織,列於第十條。   五、按目前我國行政區畫,在直轄市及省轄市之下,尚有「區」教育會之設置,原條文未予列入,顯有疏漏,爰將「鄉(鎮、市)教育會」修正為「鄉(鎮、市、區)教育會」,以符實際。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200117 制定)

下級教教育會應接受上級教育會之委託,為關於教育之調查及報告。

(0331012 全文修正)

各級教育會之區域,依其現有之行政區域,但鄉鎮教育會或市區教育會遇有特別事由時,經當地主管官署會商目的事業主管官署核准,得不依現有之行政區域設立之。   教育會區域依其現有之行政區域者,冠以該區域之名稱,其不依現有之區域者,得另冠名稱,呈請當地主管官署核定之。

(0740521 全文修正)

一、原第九條及第十條合併修正為本條。   二、將原組織鄉(鎮、市)教育會,應有二十人以上之發起,修正為十五人以上之發起組織之,以別教育會之組成。   三、原第九條所定遇有特別事由,得不依現有之行政區域設立及得另冠名稱之規定,修正為發起人數不滿十五人者,應加入鄰近區域之教育會或共同組織,俾資因應。   四、原第十條關於縣市教育會之織織,列於第十條。   五、按目前我國行政區畫,在直轄市及省轄市之下,尚有「區」教育會之設置,原條文未予列入,顯有疏漏,爰將「鄉(鎮、市)教育會」修正為「鄉(鎮、市、區)教育會」,以符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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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會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教育會法第 9 條規定:「鄉(鎮、市、區)教育會以在該區域內具有個人會員資格者十五人以上發起組織之;不滿十五人者,應加入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教育會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教育會法第 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7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