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市)教育會之設立,應由該區域內五個以上鄉(鎮、市、區)教育會發起組織之。但有特殊情形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不在此限。
根據教育會法第10條,縣(市)教育會的成立應由該區域內的五個以上鄉(鎮、市、區)教育會發起組織。然而,如果有特殊情形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那麼並不受此限制。 這意味著縣(市)教育會的成立需要至少五個以上的鄉(鎮、市、區)教育會共同發起組織。但如果有特殊情形並經中央主管機關的核准,那麼可以豁免這個條件。 舉例來說,如果某個縣市的鄉鎮區域內只有三個教育會存在,根據教育會法第10條的規定,這個縣市目前無法成立縣教育會。然而,如果該縣市有特殊情形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例如某些特定的教育需求或緊急狀況,那麼該縣市可能被允許組建縣教育會,即使區域內的教育會數量不足五個以上。
教育會之監督機關如左: 一、省教育會為省政府教育廳。 二、行政院直轄市市教育會及其區教育會為市政府教育局。 三、縣教育會及其區教育會為縣政府。 四、市教育會及其區教育會為市政府。
鄉鎮教育會或市區教育會之設立,應有該區域內具有會員資格者二十人以上之發起,縣市以上教育會之設立,應有直接下級教育會過半數之成立。
縣(市)教育會之設立,應由該區域內五個以上鄉(鎮、市、區)教育會發起組織之。但有特殊情形經省(市)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一、本條係就原第十條「縣市以上教育會之設立,應有直接下級教育會過半數之成立」修正。 二、福建省連江縣僅有四個鄉,若依原條文規定須有五個鄉(鎮、市)始能發起組織縣(市)教育會,則連江縣即無法組織縣教育會。玆為使其亦能組織縣教育會起見,爰於條文末增加但書如上。
縣(市)教育會之設立,應由該區域內五個以上鄉(鎮、市、區)教育會發起組織之。但有特殊情形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將但書中省主管機關於特殊情形核准設立縣(市)教育會之規定,改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另本條係在規定縣(市)教育會之設立,與直轄市主管機關無涉,爰併將轄市主管機關核准之規定刪除。
教育會之監督機關如左: 一、省教育會為省政府教育廳。 二、行政院直轄市市教育會及其區教育會為市政府教育局。 三、縣教育會及其區教育會為縣政府。 四、市教育會及其區教育會為市政府。
鄉鎮教育會或市區教育會之設立,應有該區域內具有會員資格者二十人以上之發起,縣市以上教育會之設立,應有直接下級教育會過半數之成立。
一、本條係就原第十條「縣市以上教育會之設立,應有直接下級教育會過半數之成立」修正。 二、福建省連江縣僅有四個鄉,若依原條文規定須有五個鄉(鎮、市)始能發起組織縣(市)教育會,則連江縣即無法組織縣教育會。玆為使其亦能組織縣教育會起見,爰於條文末增加但書如上。
將但書中省主管機關於特殊情形核准設立縣(市)教育會之規定,改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另本條係在規定縣(市)教育會之設立,與直轄市主管機關無涉,爰併將轄市主管機關核准之規定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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