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法施行細則 第 12 條
- 1.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大會開會,以理事會主席為主席,理事會主席缺席時,由理事互推一人為主席,無法產生時,由出席人數過半數之決議同意,臨時公推一人為主席。
- 2.臨時社員大會或臨時社員代表大會,由理事會召集時,以理事會主席為主席,理事會主席缺席時,由理事互推一人為主席,無法產生時,由出席人數過半數之決議同意,臨時公推一人為主席;由監事、社員或社員代表召集時,由出席人數過半數之決議同意,臨時公推一人為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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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合作社法施行細則第 12 條規定了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大會的開會方式以及主席的產生方式。根據該條的第 1 項規定,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大會的主席應為理事會主席,若理事會主席無法出席,則由理事互推一人擔任主席;若無法產生主席,則由出席人數過半數的決議同意,臨時公推一人擔任主席。依據這條規定,可以確定主席的產生方式及程序。 參考資料: 合作社法施行細則第 12 條 (https://www.moj.gov.tw/law/LawContentDetails.aspx?id=876)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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