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法施行細則 第 1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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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合作社法施行細則第12-1條規定了合作社在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大會開會前應進行的社員社籍清查整理工作。根據該條規定,合作社應推派理事組成社員社籍清查小組,進行社員資格的核對和整理工作。清查整理後所得的合格社員、出社社員和準社員等名單,應經理事會通過後公告十五天,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若有社員對社籍有異議,則在公告期間內可以以書面方式向合作社提出更正要求。該項社員社籍清查整理工作應該在合作社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大會開會前的十五天內完成。 資料來源: 合作社法施行細則第12-1條-中華民國內政部公告農業團體及合作社相關法規 - 第28條合作社之社員社籍清查整理-內政部農業團體及合作經營機構管理規則 範例:根據合作社法施行細則第12-1條規定,一家合作社在召開社員大會前的十五天內組織了社員社籍清查小組,對現有的社員名冊進行了核對校正。在社員社籍清查整理完畢後,合作社將合格社員、出社社員和準社員的名單分別列冊,並經理事會通過後公告了十五天,並向主管機關報備。如果有社員對其社籍有異議,則可以在公告期間內以書面方式向合作社提出更正要求。該合作社根據法規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了社員社籍清查整理工作。
- 主管機關名詞
- 異議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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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