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1 分鐘

合作社法施行細則 第 8 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條規定,准合作社成立登記者,應發給成立登記證。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合作社法施行細則第8條,當主管機關核准合作社的成立登記時,應該給予該合作社一份成立登記證。這表示當合作社成功完成成立登記程序後,主管機關會給予他們相應的證明文件,證明該合作社的合法性和存在。 舉例來說,假設有一個合作社申請成立,並且按照法律的要求完成了所有必要的手續和文件,最終主管機關審查後核准了他們的申請。作為核准的結果,主管機關會向該合作社發放一份成立登記證,證明他們是一個符合法律要求的合法合作社。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