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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法施行細則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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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條規定,准合作社成立登記者,應發給成立登記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合作社法施行細則第8條,當主管機關核准合作社的成立登記時,應該給予該合作社一份成立登記證。這表示當合作社成功完成成立登記程序後,主管機關會給予他們相應的證明文件,證明該合作社的合法性和存在。 舉例來說,假設有一個合作社申請成立,並且按照法律的要求完成了所有必要的手續和文件,最終主管機關審查後核准了他們的申請。作為核准的結果,主管機關會向該合作社發放一份成立登記證,證明他們是一個符合法律要求的合法合作社。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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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合作社法施行細則第 8 條規定:「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條規定,核准合作社成立登記者,應發給成立登記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合作社法施行細則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