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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4 分鐘4 分鐘4 分

社會工作師法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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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發證書或執照時,得收取證書費或執照費;其費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社會工作師法第 48 條授權主管機關核發證書或執照時收取規費,費額由中央主管機關依法定程序訂定。

Q · 社工師證書費、執照費是政府想收多少就收多少嗎?

不是。費額由中央主管機關依法定程序訂定

依社會工作師法第 48 條,主管機關核發證書或執照雖可收費,但「費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且須依規費法的成本回收原則、經法規命令預告程序訂定。地方政府不得自行加收,主管機關也不能想漲就漲。

白話解讀

翻開任何專技人員證照法的最後幾條,幾乎都會看到一條一模一樣的話:「主管機關核發證照可以收費」。這不是廢話,是一條法律對行政實務的「正名」。在沒有這條法律授權之前,主管機關向你收錢的法律依據就是空中樓閣。憲法第19條規定人民只依法律有納稅義務,行政機關向你收費也必須有法律授權。這條的存在,讓你繳的證書費執照費從「行政慣例」變成「法律行為」。聽起來很抽象,但實務上的意義是:如果哪天衛福部突然要把證書換證費從 1500 漲到 15000,他不能想漲就漲,必須依本條授權的「費額辦法」走完法定程序。這條保護的不是國庫收入,是你的口袋。

法律定性

社會工作師法第 48 條為規費授權條款,授權主管機關於核發社會工作師證書或執業、開業執照時收取證書費或執照費,並將費額決定權交予中央主管機關依法定程序訂定,使規費徵收取得明確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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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為什麼補發證書要錢?我又沒做錯事。

依本條授權的收費標準,主管機關核發或補發證書都可以收費,這是規費法的「使用者付費」原則:印製證書、處理申請、檔案查驗都有實際行政成本,由申請者負擔比由全民買單合理。內行人提示:補發費用通常會比首發費用稍高,因為需要額外的查驗程序。

Q2縣市政府可以自己加收手續費嗎?

不行。本條明白規定費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地方政府只能依中央訂定的標準收費,不能擅自加收。如發現有此情況,可先向地方政府函詢加收依據,必要時向中央主管機關(衛福部)申訴。內行人提示:實務上偶有地方以「服務費」名義變相加收,法律上站不住腳,書面詢問通常就能解決。

Q3社工師證書費多少錢?

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的收費標準所定,屬法規命令,非承辦人員可自由決定。

Q4社會工作師法第 48 條是什麼?

授權主管機關核發證書或執照時收取規費的條款,使收費取得法律依據。

Q5什麼是規費?跟稅差在哪?

規費是使用者付費、回收行政成本;稅以一般財政收入為目的,無對待給付。

Q6證書費的法律依據在哪?

在社會工作師法第 48 條授權、規費法規範原則、及據以訂定的收費標準。

Q7社工師證書費怎麼繳?

依主管機關通知的金額與方式繳納,繳費後核發或補發證書。

Q8費額是怎麼算出來的?

依規費法第 10 條成本回收原則,計算印製、人事、系統等行政成本訂定。

Q9覺得規費太貴怎麼反映?

施力點不是承辦人員,而是「費額標準」這個法規命令;修改須先預告,預告期是意見表達窗口。

Q10怎麼確認收費有沒有依據?

依規費法第 18 條,可正式函詢主管機關說明規費種類及金額依據。

Q11規費 vs 稅哪個能拒繳?

兩者都有法律依據時都須繳;但規費若無收費標準依據可爭執,稅依稅法課徵。

Q12中央訂的費額 vs 地方加收的手續費差在哪?

中央依本條訂的費額合法;地方在標準外自行加收於法無據。

立法沿革 3

(0860311 制定)

社會工作師受停業處分仍執行業務者,撤銷其執業執照;受撤銷執業執照處分仍執行業務者,撤銷其社會工作師證書。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0920520 修正)

社會工作師受停業處分仍執行業務者,廢止其執業執照;受廢止執業執照處分仍執行業務者,廢止其社會工作師證書。

立法理由本條罰則規定係使合法行政處分失其效力,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其用語應為「廢止」,而非「撤銷」,爰配合修正。

(0961219 全文修正)

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核發證書或執照時,得收取證書費或執照費;其費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五十四條移列,文字未修正。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0860311 制定)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0920520 修正)

本條罰則規定係使合法行政處分失其效力,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其用語應為「廢止」,而非「撤銷」,爰配合修正。

(0961219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五十四條移列,文字未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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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工作師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社會工作師法第 48 條規定:「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核發證書或執照時,得收取證書費或執照費;其費額,由中央主管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社會工作師法第 4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社會工作師法第 4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