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工作師法 第 4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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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外國人得依中華民國法律,應社會工作師考試。
- 2.前項考試及格,領有社會工作師證書之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執行業務,應依法經申請許可後,始得為之,並應遵守中華民國關於社會工作師之相關法令、社會工作倫理守則及社會工作師公會章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社會工作師法第 49 條規定,外國人得依中華民國法律應社工師考試,及格領證後仍須申請許可才能執業。
Q · 外國人考過台灣社工師就能直接執業嗎?
不行,考過只是拿證照,還要申請許可才能執業
依社會工作師法第 49 條第二項,外國人考試及格、領有社會工作師證書後,在中華民國執行業務「應依法經申請許可後,始得為之」。也就是說考照只是入場券,還要再取得執業許可(並牽動就業服務法的工作許可),且須遵守台灣社工相關法令、倫理守則及公會章程,整個流程從報考到實際上工可能需 1 至 2 年。
白話解讀
你以為「外國人能不能在台灣當社工師」這個問題很冷門?其實它連結到一個更大的故事:台灣的長照、新住民服務、原住民部落工作,越來越需要懂多語言、跨文化背景的社工。這條打開了一扇門:外國人可以來考社工師,考過了也可以執業,但有兩個關鍵條件。第一,必須「依中華民國法律」應考(不能用簡化程序),第二,考過之後不能直接開工,必須「申請許可」才行。也就是說,考過只是拿到入場券,不等於開門。許可程序由勞動部就業服務法和移民署的居留簽證程序層層審核。這條最有意思的演進是民國108年刪除「華僑」字樣:因為華僑本來就是中華民國國民,原本特別把他們列出來反而是歧視性多餘。這個小修法反映了台灣在國籍認同上的成熟。
法律定性
社會工作師法第 49 條為外國人專業資格與執業許可規範,採「考試及格+申請許可」雙重關卡:第一項允許外國人依中華民國法律應社會工作師考試,第二項要求及格領證的外國人在台執業前須另經申請許可,並遵守台灣社工法令、倫理守則與公會章程,兼顧專業人力國際化與在地法令文化把關。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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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外國人考過社工師就能直接執業嗎?
不能。依本條第二項,考試及格只是第一步,還要「依法經申請許可」才能執業。這個許可實際上包含衛福部的執業許可和勞動部的工作許可(依就業服務法第46條)。整個流程從考過到實際上工可能需要 6 至 12 個月。內行人提示:實務上申請許可的關鍵在於有合適的雇主機構出具聘僱意願和勞動條件證明,沒有具體聘僱關係,許可申請很難通過。
Q2華僑在台灣還可以考社工師嗎?
可以,而且更簡化了。民國108年本條修法刪除「華僑」字樣,因為華僑本就是中華民國國民,配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20條的修訂,華僑直接以國民身分報考,毋須走外籍人員的特別程序。內行人提示:判斷自己屬於哪一類的關鍵是「國籍」而非「居住地」,長期居住國外但持中華民國護照仍是國民。
Q3外國人可以考台灣社工師嗎?
可以。社會工作師法第 49 條第一項明定外國人得依中華民國法律應社工師考試,但須符合考選部應考資格。
Q4社會工作師法第 49 條是什麼?
規範外國人應考社工師與在台執業許可的條文,採『考試及格+申請許可』雙重關卡。
Q5什麼叫執業許可?
外籍人員領證後在台執行業務前,須另經主管機關核准的程序,與工作許可分屬不同法令。
Q6外籍社工要遵守哪些規範?
須遵守中華民國社工相關法令、社會工作倫理守則及社會工作師公會章程,與本國社工師相同。
Q7外國人社工師怎麼申請執業?
確認應考資格 → 依法報考 → 領證 → 申請執業許可 → 依就業服務法申請工作許可 → 取得後執業。
Q8外籍社工執業許可怎麼申請?
由雇主機構協助備齊聘僱合約、薪資與職務說明,向社政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同步辦理工作許可。
Q9外籍社工報考要準備什麼?
母國社工學歷證明、學歷認證文件,依考選部社工師應考資格審查辦理。
Q10整個流程要多久?
從報考到實際上工,含考試、領證、執業許可、工作許可,實務上可能 1 至 2 年。
Q11外國籍 vs 已歸化新住民,路徑差在哪?
歸化者視同國民走第 4 條領證即可執業;外國籍走第 49 條,領證後還要申請許可。
Q12華僑現在算外國人還是國民?
算國民。108 年刪除華僑字樣後,華僑依第 4 條以國民身分報考,不走第 49 條。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Naturalized citizen | Foreign national | Former overseas chinese |
|---|---|---|---|
| 身分 | 已歸化(視同國民) | 外國籍 | 華僑(108 年已刪,視同國民) |
| 適用條文 | 第 4 條 | 第 49 條 | 第 4 條 |
| 報考程序 | 國民一般程序 | 依中華民國法律應考 | 國民一般程序 |
| 執業前提 | 領證即可執業 | 領證後仍須申請許可 | 領證即可執業 |
| 工作許可 | 免 | 另依就業服務法申請 | 免 |
Naturalized citizen
- 身分
- 已歸化(視同國民)
- 適用條文
- 第 4 條
- 報考程序
- 國民一般程序
- 執業前提
- 領證即可執業
- 工作許可
- 免
Foreign national
- 身分
- 外國籍
- 適用條文
- 第 49 條
- 報考程序
- 依中華民國法律應考
- 執業前提
- 領證後仍須申請許可
- 工作許可
- 另依就業服務法申請
Former overseas chinese
- 身分
- 華僑(108 年已刪,視同國民)
- 適用條文
- 第 4 條
- 報考程序
- 國民一般程序
- 執業前提
- 領證即可執業
- 工作許可
- 免
立法沿革 4 版
(0860311 制定)
社會工作師事務所受停業處分而不停業者,撤銷其開業執照;受撤銷開業執照處分,仍繼續開業者,得撤銷其負責社會工作師之社會工作師證書。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0920520 修正)
社會工作師事務所受停業處分而不停業者,廢止其開業執照;受廢止開業執照處分,仍繼續開業者,得廢止其負責社會工作師之社會工作師證書。
立法理由本條罰則規定係使合法行政處分失其效力,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其用語應為「廢止」,而非「撤銷」,爰配合修正。
(0961219 全文修正)
外國人及華僑得依中華民國法律,應社會工作師考試。 前項考試及格,領有社會工作師證書之外國人及華僑,在中華民國執行業務,應依法經申請許可後,始得為之,並應遵守中華民國關於社會工作師之相關法令、社會工作倫理守則及社會工作師公會章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衛生署醫事人員相關法規之立法例,將外國人及華僑應社會工作師應考資格與其執業許可納入規範。
(1081213 修正)
外國人得依中華民國法律,應社會工作師考試。 前項考試及格,領有社會工作師證書之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執行業務,應依法經申請許可後,始得為之,並應遵守中華民國關於社會工作師之相關法令、社會工作倫理守則及社會工作師公會章程。
立法理由一、華僑為我國僑居國外之國民,本享有所有權利與義務,毋須特別規定即可參加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 二、配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二十條有關華僑應試我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規範之修訂,爰刪除第一項、第二項對於「華僑」之規範,不須另為規定。
- 法令名詞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本條罰則規定係使合法行政處分失其效力,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其用語應為「廢止」,而非「撤銷」,爰配合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衛生署醫事人員相關法規之立法例,將外國人及華僑應社會工作師應考資格與其執業許可納入規範。
一、華僑為我國僑居國外之國民,本享有所有權利與義務,毋須特別規定即可參加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 二、配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二十條有關華僑應試我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規範之修訂,爰刪除第一項、第二項對於「華僑」之規範,不須另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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