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工作師法施行細則 第 3 條
快速跳轉
- 1.社會工作師證書滅失或遺失者,應填具申請書,並繳納證書費,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發。
- 2.社會工作師證書損壞者,應填具申請書,並繳納證書費,連同原證書,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社會工作師法施行細則第 3 條,如果社會工作師證書滅失或遺失,需要填寫申請書並支付證書費用,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發證書。如果社會工作師證書遭到損壞,需要填寫申請書並支付證書費用,同時連同原證書一起,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新的證書。 參考資料:社會工作師法施行細則。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社會工作師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