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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社會工作師法施行細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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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社會工作師證書滅失或遺失者,應填具申請書,並繳納證書費,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發。
  2. 2.社會工作師證書損壞者,應填具申請書,並繳納證書費,連同原證書,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社會工作師法施行細則第 3 條,如果社會工作師證書滅失或遺失,需要填寫申請書並支付證書費用,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發證書。如果社會工作師證書遭到損壞,需要填寫申請書並支付證書費用,同時連同原證書一起,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新的證書。 參考資料:社會工作師法施行細則。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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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工作師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社會工作師法施行細則第 3 條規定:「社會工作師證書滅失或遺失者,應填具申請書,並繳納證書費,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發。社會工作師證書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社會工作師法施行細則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