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工作師法施行細則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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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法第九條規定請領社會工作師執業執照者,應填具申請書,檢附下列文件,並繳納執業執照費,向執業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登記;符合規定者,發給執業執照: 一、社會工作師證書正本及影本各一份;正本驗畢後發還。 二、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三、最近一年內二寸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二張。 四、擬執業機構出具之證明文件。 五、社會工作師公會出具之會員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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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社會工作師法施行細則第4條,擬請領社會工作師執業執照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以下文件向所在地的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登記並繳納執業執照費。符合規定的申請者將獲發執業執照,所需文件包括: 1. 社會工作師證書的正本和影本各一份,正本在驗證後將退還。 2. 身分證明文件的影本。 3. 最近一年內的兩張二寸正面脫帽半身照片。 4. 擬執業機構提供的證明文件。 5. 社會工作師公會提供的會員證明文件。 可以根據社會工作師法及其施行細則的規定,來評估申請人是否符合執業登記的條件,並進行相關審核程序。
- 第九條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社會工作師法 第 9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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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