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工作師法施行細則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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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社會工作師執業執照滅失或遺失者,應填具申請書,並繳納執業執照費,向原發執業執照機關申請補發。
- 2.社會工作師執業執照損壞者,應填具申請書,並繳納執業執照費,連同原執業執照,向原發執業執照機關申請換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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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回答:根據「社會工作師法施行細則第 6 條」的規定,社會工作師執業執照滅失或遺失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支付相關費用,向原發執業執照機關申請補發。同樣地,如果執業執照損壞,則應填寫申請書,並支付相應費用,連同原執業執照,向原發執業執照機關申請換發。 根據參考資料,我們可以找到相關法律依據和案例。根據《社會工作師法》,社會工作師需要獲得執業執照方可執業,且遺失或損壞的執業執照需要向原發執業執照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 參考資料: - 社會工作師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40071) - 社會工作師執業執照申請及補發換照辦法(https://asws.socialwork.org.tw/mod/file/download.php?file=%2F2742%2FASWS-law.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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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