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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工作師法施行細則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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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工作師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報請備查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執業執照及有關文件,送由原發執業執照機關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停業:於其執業執照註明停業日期後發還。 二、歇業:註銷其執業執照。 三、復業:於其執業執照註明復業日期後發還。 四、變更執業行政區域:註銷其執業執照。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社會工作師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了社會工作師申請執業執照時的相關程序和規定。根據該條,社會工作師在向原發執業執照機關報請備查時,需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執業執照及其他相關文件。原發執業執照機關根據以下規定辦理相應的手續: 1. 停業:在執業執照上註明停業日期後發還執照。 2. 歇業:註銷其執業執照。 3. 復業:在執業執照上註明復業日期後發還執照。 4. 變更執業行政區域:註銷其執業執照。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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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工作師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社會工作師法施行細則第 7 條規定:「社會工作師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報請備查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執業執照及有關文件,送由原發執…」(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社會工作師法施行細則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