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工作師法施行細則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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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申請設立社會工作師事務所者,應填具申請書,檢附下列文件,並繳納開業執照費,向開業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登記;符合規定者,發給開業執照: 一、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所定社會工作師之執行業務證明文件。 二、社會工作師證書正本及影本各一份;正本驗畢後發還。 三、社會工作師執業執照正本及影本各一份;正本驗畢後發還。 四、擬開業事務所所址之使用權利證明文件影本。 五、收費標準。 六、社會工作師公會出具之會員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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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社會工作師法施行細則第8條的規定,申請設立社會工作師事務所時,應檢附以下文件並繳交開業執照費,向開業所在地的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登記;符合規定後,將發給開業執照: 1. 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所要求的社會工作師執行業務證明文件。 2. 社會工作師證書的正本及影本各一份,正本驗畢後發還。 3. 社會工作師執業執照的正本及影本各一份,正本驗畢後發還。 4. 擬開業事務所所在地的使用權利證明文件的影本。 5. 收費標準。 6. 社會工作師公會出具的會員證明文件。 這些文件需向主管機關提交以進行核准登記程序。在申請過程中,申請人需要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以證明其具備相應的執業資格和符合開業要求。例如,社會工作師證書和執業執照是證明申請人合法從事社會工作師業務的主要文件。此外,還需要提供擬開業事務所所在地的使用權利證明文件的影本,以確認開業地點的合法使用權。 參考資料: - 社會工作師法 - 社會工作師法施行細則
- 第二十一條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條文
- 社會工作師法 第 21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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