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工作師法施行細則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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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社會工作師事務所開業執照滅失或遺失者,應填具申請書,並繳納開業執照費,向原發給開業執照機關申請補發。
- 2.社會工作師事務所開業執照損壞者,應填具申請書,並繳納開業執照費,連同原開業執照,向原發開業執照機關申請換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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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1. 根據《社會工作師法施行細則》第9條第1款規定,當社會工作師事務所的開業執照遭到滅失或遺失時,需要填寫申請書並繳納開業執照費用,向原本發給該開業執照的機關申請補發。這意味著社會工作師事務所需要向相關機關提出補發開業執照的請求,並完成相應的手續和繳費。 2. 另根據《社會工作師法施行細則》第9條第2款規定,當社會工作師事務所的開業執照損壞時,需要填寫申請書並繳納開業執照費用,並連同原本的開業執照一同向原發給該開業執照的機關申請換發。這表示當開業執照受到損壞時,事務所需要填寫申請書並付上相關費用,並將原本的開業執照一同提交給相關機關,以換發新的開業執照。 依據中華民國行政院社會及家庭署網站(https://www.mohw.gov.tw/cp-17-58462-1.html),我們可以找到相關與本條規定相關的資訊。根據該網站,當社會工作師事務所的開業執照遺失、損壞或滅失時,需要按照相應的程序進行申請。社會工作師需要填寫申請書,並附上相關文件及繳納補發或換發開業執照所需的費用。這些申請材料和費用需要提交給原本發給開業執照的機關,以完成補發或換發開業執照的手續。該網站上也提供了相關的申請書範例和收費標準,以供申請者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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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