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工作師法施行細則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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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所定社會工作師事務所核准登記事項如下: 一、名稱、地址及開業執照字號。 二、負責社會工作師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址、社會工作師證書字號。 三、其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應行登記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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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社會工作師法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了社會工作師事務所核准登記事項的內容,其中包括以下幾項: 1. 名稱、地址及開業執照字號:事務所的名稱、地址以及開業執照的字號需要在登記事項中登記。 2. 負責社會工作師的相關信息:包括負責社會工作師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的字號、住址,以及社會工作師證書的字號。 3. 其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應行登記事項:根據當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的規定,可能還有其他需要登記的事項。 根據資料中提到的相關內容,我們可以得知社會工作師事務所的登記事項包括事務所的名稱、地址及開業執照字號,以及負責社會工作師的相關信息。其中,開業執照字號可以作為證明該社會工作師事務所合法運營的證據。此外,根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的規定,還可能有其他需要登記的事項。
- 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條文
- 核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社會工作師法 第 21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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