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願服務法第1條規定志願服務的目的是整合社會人力資源,使有意願投入志願服務工作的國民能夠有效地貢獻社會,發揚志願服務的美德,促進社會各項建設和提升國民生活素質。根據本法的規定進行志願服務,但如果其他法律有相關規定,則按照該法律的規定來執行志願服務。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志願服務法 範例:根據志願服務法第1條規定,志願服務的目的是發揚志願服務美德並促進社會建設。舉例來說,一個志願服務機構可以利用這項法規制定相關計畫,鼓勵有意願的國民參與志願服務,以提高公共事務效能和促進社會公益。
為整合社會人力資源,使願意投入志願服務工作之國民力量做最有效之運用,以發揚志願服務美德,促進社會各項建設及提昇國民生活素質,特制定本法。 志願服務,依本法之規定。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立法理由說明訂定本法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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