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志願服務法第2條的規定,該法的適用範圍是指由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辦或經其備查並符合公眾利益的服務計畫。而前項所指的服務計畫不包括基於單純、偶發,或基於家庭或友誼原因而執行的志願服務計畫。 此法條意味著志願服務法僅適用於符合公眾利益且經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之服務計畫。且排除了基於單純、偶發或家庭友誼之因素執行的志願服務計畫。 參考資料:志願服務法(90年1月20日公布)
本法之適用範圍為經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辦或經其備查符合公眾利益之服務計畫。 前項所指之服務計畫不包括單純、偶發,基於家庭或友誼原因而執行之志願服務計畫。
立法理由說明本法之適用範圍。
說明本法之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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