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志願服務法第5條,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指派專責人員負責處理志願服務相關事宜,該人員的數量會根據實際業務需求由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來定。此外,為了整合、規劃、研究、協調和開展社會資源,以及創新社會服務項目相關事宜,每年至少應召開志願服務聯繫會議一次。同時,對志願服務運用者,主管機關應加強聯繫和提供必要的協助。
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置專責人員辦理志願服務相關事宜;其人數得由各級政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視其實際業務需要定之。為整合規劃、研究、協調及開拓社會資源、創新社會服務項目相關事宜,得召開志願服務會報。 對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加強聯繫輔導並給予必要之協助。
立法理由明訂各級政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有之作為。
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置專責人員辦理志願服務相關事宜;其人數得由各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視其實際業務需要定之。為整合規劃、研究、協調及開拓社會資源、創新社會服務項目相關事宜,每年至少應召開志願服務聯繫會報一次。 對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加強聯繫輔導並給予必要之協助。
立法理由一、為達到整合轄內志願服務之人力、財力及物力等資源,及其業務協調與意見溝通,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每年應定期召開聯繫會報,以加強聯繫與溝通,爰修正原條文第一項規定。 二、原條文第二項未修正。
明訂各級政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有之作為。
一、為達到整合轄內志願服務之人力、財力及物力等資源,及其業務協調與意見溝通,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每年應定期召開聯繫會報,以加強聯繫與溝通,爰修正原條文第一項規定。 二、原條文第二項未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