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志願服務法4

快速跳轉
  1. 1.本法所稱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2. 2.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3. 3.前二項各級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管志工之權利、義務、召募、教育訓練、獎勵表揚、福利、保障、宣導與申訴之規劃及辦理,其權責如下: 一、主管機關:主管從事社會福利服務、涉及二個以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服務工作協調及其他綜合規劃事項。 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凡主管相關社會服務、教育、輔導、文化、科學、體育、消防救難、交通安全、環境保護、衛生保健、合作發展、經濟、研究、志工人力之開發、聯合活動之發展以及志願服務之提昇等公眾利益工作之機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志願服務法第 4 條規定了主管機關的定義和權責分配。根據法條第一項,中央主管機關為衛生福利部,直轄市主管機關為直轄市政府,縣(市)主管機關為縣(市)政府。第二項規定了有關志工事項的執行由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負責辦理。第三項則明確了各級主管機關和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主管志工的權責範圍內所應承擔的義務和要負責的事項。其中,主管機關負責協調從事社會福利服務和涉及多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服務工作,以及其他綜合規劃事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則負責主管相關社會服務、教育、輔導、文化、科學、體育、消防救難、交通安全、環境保護、衛生保健、合作發展、經濟、研究、志工人力之開發、聯合活動之發展以及志願服務之提昇等公眾利益工作的機關。 舉例來說,假設某志願服務項目與社會福利有關,涉及到衛生福利部和縣(市)政府兩個主管機關的工作協調和綜合規劃事項。衛生福利部作為中央主管機關,應負責協調兩個主管機關的工作,確保志願服務的順利進行。縣(市)政府作為縣(市)主管機關,則負責具體的執行工作,例如志工人力之開發、提昇志願服務等。 此外,根據法條的規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還涵蓋了許多公共利益工作的領域,例如教育、消防救難、環境保護等。對於與這些領域相關的志願服務,相應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負責協調和推進相關服務工作。

立法沿革 2

(0900104 制定)

本法所稱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前二項各級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管志工之權利、義務、召募、教育訓練、獎勵表揚、福利、保障、宣導與申訴之規劃及辦理,其權責如下:   一、主管機關:主管從事社會福利服務、涉及二個以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服務工作協調及其他綜合規劃事項。   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凡主管相關社會服務、教育、輔導、文化、科學、體育、消防救難、交通安全、環境保護、衛生保健、合作發展、經濟、研究、志工人力之開發、聯合活動之發展以及志願服務之提昇等公眾利益工作之機關。

立法理由說明志願服務工作之主管機關及權責。

(1081213 修正)

本法所稱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前二項各級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管志工之權利、義務、召募、教育訓練、獎勵表揚、福利、保障、宣導與申訴之規劃及辦理,其權責如下:   一、主管機關:主管從事社會福利服務、涉及二個以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服務工作協調及其他綜合規劃事項。   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凡主管相關社會服務、教育、輔導、文化、科學、體育、消防救難、交通安全、環境保護、衛生保健、合作發展、經濟、研究、志工人力之開發、聯合活動之發展以及志願服務之提昇等公眾利益工作之機關。

立法理由配合行政院推動組織改造,將法條中明訂之主管機關修正為衛生福利部。

  • 主管機關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公眾名詞
(0900104 制定)

說明志願服務工作之主管機關及權責。

(1081213 修正)

配合行政院推動組織改造,將法條中明訂之主管機關修正為衛生福利部。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志願服務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志願服務法第 4 條規定:「本法所稱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本法所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志願服務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志願服務法第 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