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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願服務法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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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主管機關應至少每五年舉辦志願服務調查研究,並出版統計報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志願服務法第5-1條,中央主管機關應至少每五年舉辦志願服務調查研究,並出版統計報告。這意味著中央主管機關負責定期進行調查研究,以了解志願服務的情況並編制相關的統計報告。這能夠提供給政府和相關組織有關志願服務的資料,並作為相關政策和計畫的參考依據。 參考資料:志願服務法(中央法規資料檢索系統)

立法沿革 1

(1020531 增訂)

中央主管機關應至少每五年舉辦志願服務調查研究,並出版統計報告。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基於各個部會、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業務繁瑣,而且性質不一,對於推動志願服務業務係採取因地制宜的作法,如果有全國調查統計及研究資料,能讓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社會各界瞭解國內志願服務發展狀況。   三、為掌握志願服務發展現況及各項統計資料,作為推動及決策之重要參據,爰增列本條,以資明確。

  • 主管機關名詞
(1020531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基於各個部會、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業務繁瑣,而且性質不一,對於推動志願服務業務係採取因地制宜的作法,如果有全國調查統計及研究資料,能讓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社會各界瞭解國內志願服務發展狀況。   三、為掌握志願服務發展現況及各項統計資料,作為推動及決策之重要參據,爰增列本條,以資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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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願服務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志願服務法第 5-1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至少每五年舉辦志願服務調查研究,並出版統計報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志願服務法第 5-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志願服務法第 5-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