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志願服務法第6條的規定,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可以自行或採取聯合方式招募志工。在招募時,應該公告志願服務計畫。如果是集體從事志願服務的公營或私營事業團體,應該與志願服務運用單位簽訂服務協議。 範例:一個公立醫院欲招募志工協助病患照顧工作。該醫院根據法規提出志願服務計畫並公告,並與一個志願服務運用單位簽訂服務協議,確保志工能夠依照計畫內的要求提供服務。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得自行或採聯合方式召募志工,召募時,應將志願服務計畫公告。 集體從事志願服務之公、民營事業團體,應與志願服務運用單位簽訂服務協議。
立法理由明訂志工招募權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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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訂志工招募權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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