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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願服務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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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得自行或採聯合方式召募志工,召募時,應將志願服務計畫公告。
  2. 2.集體從事志願服務之公、民營事業團體,應與志願服務運用單位簽訂服務協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志願服務法第6條的規定,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可以自行或採取聯合方式招募志工。在招募時,應該公告志願服務計畫。如果是集體從事志願服務的公營或私營事業團體,應該與志願服務運用單位簽訂服務協議。 範例:一個公立醫院欲招募志工協助病患照顧工作。該醫院根據法規提出志願服務計畫並公告,並與一個志願服務運用單位簽訂服務協議,確保志工能夠依照計畫內的要求提供服務。

立法沿革 1

(0900104 制定)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得自行或採聯合方式召募志工,召募時,應將志願服務計畫公告。   集體從事志願服務之公、民營事業團體,應與志願服務運用單位簽訂服務協議。

立法理由明訂志工招募權責。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900104 制定)

明訂志工招募權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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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願服務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志願服務法第 6 條規定:「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得自行或採聯合方式召募志工,召募時,應將志願服務計畫公告。集體從事志願服務之公、…」(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志願服務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志願服務法第 6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