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願服務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主管機關及志願服務計畫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受理前條志願服務計畫備案時,其志願服務計畫與本法或其他法令規定不符者,應即通知志願服務運用單位補正後,再行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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