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及志願服務計畫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受理前條志願服務計畫備案時,其志願服務計畫與本法或其他法令規定不符者,應即通知志願服務運用單位補正後,再行備案。
根據志願服務法第8條,當主管機關或志願服務計畫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受理志願服務計畫備案時,如果該計畫與該法或其他法令規定不一致,應立即通知志願服務運用單位進行修正後再進行備案。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志願服務計畫中的某些內容與志願服務法或其他相關法規不相符,主管機關或志願服務計畫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立即通知志願服務運用單位進行修正,確保計畫符合法規要求後再進行備案。此舉旨在確保志願服務計畫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主管機關及志願服務計畫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受理前條志願服務計畫備案時,其志願服務計畫與本法或其他法令規定不符者,應即通知志願服務運用單位補正後,再行備案。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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